驚嚇!自媒體也要取得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嗎?
一個規定接著一個規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于2016年 3月10日施行。按照此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數字化作品的行為就屬于網絡出版服務,提供該服務的都必須取得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那么,包括在微信公眾號、頭條號、微博平臺中運營的眾多自媒體們是否也必須取得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呢?
自媒體是內容生產者和發布者,推送的每一篇文章都是數字化作品,制作的每一個視頻都是精心打造的數字化作品。因此,看到這個規定,立馬想到的是,難道自媒體也要取得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嗎?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只規定了單位要取得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的條件,那么我們就可以理解為運營自媒體的個人不用取得該許可證,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那就意味著,微信公眾號、自媒體就不必取得互聯網出版許可證了。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中第九條這樣規定:“其他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除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復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絡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四)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那么,若未取得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的情況下仍運營自媒體,有什么后果呢?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51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并由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通知,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關閉網站等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當前人人都是媒體的時代背景下,出版行政主管機關順應網絡技術的發展趨勢,為網絡出版服務構建健康發展環境無可厚非,但不能一刀切,否則將成為阻礙信息網絡傳播的惡法。